失信限高对执行人有什么影响

1.失信限高对执行人有很大的影响。

2.失信限高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按照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履行义务,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的措施。

这意味着被执行人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购买高消费品或服务,如旅游、购买房产等,同时也会影响其信用记录,给其日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

3.此外,失信限高也会对被执行人的社会形象和信用评级造成负面影响,可能会影响其在社会上的声誉和信任度。

因此,被执行人应当认真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民法典对失信限制高消费的规定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规定,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高铁;还有会限制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这这个办理信用卡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